焦政办〔201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的通知》(豫政办〔2016〕146号)精神,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促进全市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治理由“重点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治理转变,不断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综合监管责任
旅游企业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配合旅游部门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领导责任,统筹辖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市旅游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指导、组织、协调、统筹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一)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转办工作;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引导旅游者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利用旅游大数据开展旅游市场舆情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加强旅游质监、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的明查暗访;负责对旅游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黑车”“黑店”“黑社”“黑导”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通往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和干线道路的交通疏导及高峰时期分流绕行工作;与旅游市场执法机构建立案情通报机制等。
(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在交通运输部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投诉的处理;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等。
(五)文化部门: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六)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质监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生产领域涉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地方旅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涉旅商品的计量行为。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旅游景区门票和索道、观光车、停车场(点)等收费项目擅自涨价等违法行为。
(九)商务部门: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快捷酒店、特色餐饮等涉旅场所规范的宣传、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对经营涉旅的高危险性滑雪等体育项目活动的管理,负责对违反体育经营活动准入条件和行业标准事项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十二)环保部门: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及周边地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十四)网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全市旅店业及娱乐场所卫生状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旅卫生案件。
(十七)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涉旅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涉及宗教方面违法、违规案件。
(十八)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星级旅游公厕的管理;负责广场等客流集中区域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辖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过程记录制度,加大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资金投入,积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强化《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基层旅游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积极推进全市旅游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市场执法行为,确保旅游市场监管的公开、有效、透明。要进一步完善全市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工作,重点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高效的信息互动机制,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信息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大旅游市场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考核、约谈、问责机制,提高做好旅游综合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办公室将加大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大旅游投诉案件和严重影响旅游市场秩序案件,实行督办问责制度,以及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16日